《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十七章 質 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五編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附 則 第二百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